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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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編制內職員、約聘、約僱人員、借調、派駐及支援本院之人員,於退休、離職及單位間業務異動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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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當行政院編制內的職員、約聘人員、約僱人員、借調人員、派駐人員以及支援本院的人員,在退休、離職或單位間業務異動時,除了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進行交代。這意味著在這些情況下,必須遵循細則中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相關的交接工作。 例如,如果某位約聘人員在退休前需要進行交代工作,則依據該條規定,該人員應按照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中所要求的程序進行相關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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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