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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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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
  2. 2.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
  3. 3.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
  4. 4.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5. 5.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關於行政院內各職位的交代責任如下: 1. 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指派監交。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4條) 2.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擔任監交人。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5條) 3. 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負責監交。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6條) 4. 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秘書處人員與該管主管人員一同監交。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7條) 5. 若監交人員因調職或離職而無法履行監交職責,且移交事項尚未結報,監交人員可提出申請指派其他人員代替監交。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0條) 總結而言,根據該法規,行政院各位高階官員與主管人員的交接責任會由相應的院長、秘書長或指派人員擔任監交人,而如果監交人因調職或離職無法履行職責,則有可能指派其他人員代替。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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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本院副秘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