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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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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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當院長移交時,應造具以下清冊: 1. 印信清冊:列明所有印信的詳細資訊。 2. 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包括正在進行中或尚未完成的計畫以及相關進度。 3. 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清單列出尚未處理或未完成的案件。 4. 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列出其他與本院業務相關的需要移交的事項清單。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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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