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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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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在移交時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這項規定要求這些高級職位的公務人員在離職之前要進行移交手續,並填寫詳細的清單,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過渡。詳細的清單內容可以在施行細則中的附表一中找到。這些手續的目的是確保信息、財產和職責的順利移交,以維護組織的運作。例如,副院長在離職前應完成相應的移交手續,填寫清單並確保各項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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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