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在移交時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這項規定要求這些高級職位的公務人員在離職之前要進行移交手續,並填寫詳細的清單,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過渡。詳細的清單內容可以在施行細則中的附表一中找到。這些手續的目的是確保信息、財產和職責的順利移交,以維護組織的運作。例如,副院長在離職前應完成相應的移交手續,填寫清單並確保各項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