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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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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六、財物事務清冊。 七、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當秘書長在移交職務時,應製作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所有印章的品項和數量。 二、員工名冊:清冊中應列明所有在職員工的姓名。 三、會計報告:清冊中應包含有關財務狀況和交接日期的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清冊中應列明所有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和銀行存款的數量和金額,並附上移交日的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果存款金額與交代日的帳列金額有差額,應附上差額解釋表。 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所有尚未處理或已處理但尚未完成的案件。 六、財物事務清冊:清冊中應列明所有與財物事務相關的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清冊中應列明其他與本院業務相關的應該移交的事項。 範例: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當一位秘書長要移交職務時,他需要製作印信清冊,列出所有他所持有的印章的品項和數量;員工名冊,列出所有在職員工的姓名;會計報告,關於財務狀況和交接日期的報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列出所有相關財務事項的數量和金額,並附上移交日的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列出尚未處理或已處理但尚未完成的案件;財物事務清冊,列出所有與財物事務相關的事項;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列出其他與本院業務相關應該移交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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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員工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現金、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