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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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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 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二、財物事務清冊。 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 2.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本院院本部的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所進行的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以及造具以下清冊(附表二): 1. 未處理或已處理未了的案件清冊。 2. 財物事務清冊。 3. 其他與本院業務相關應進行移交的事項之表冊。 此外,本院的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還應另外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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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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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 一、未辦或已辦未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