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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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 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 二、財物事務清冊。 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 2.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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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本院院本部的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所進行的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以及造具以下清冊(附表二): 1. 未處理或已處理未了的案件清冊。 2. 財物事務清冊。 3. 其他與本院業務相關應進行移交的事項之表冊。 此外,本院的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還應另外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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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