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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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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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行政院院長在移交清冊時,應編造三份文件,並由綜合業務處整理。其中,一份存於本院,一份交給移交人員,另一份則陳報總統備查。這條規定確保了移交的透明度和記錄的完整性。 範例:例如,當行政院院長換屆時,前任院長應將需要移交的文件(如重要決策文件、行政文件等)整理成清冊。然後,應交由綜合業務處彙整,在監交人員的點查下,進行點收並加蓋印章。其中,一份存放在行政院的檔案室作為保留,一份交給新任院長或其指定的人員,另一份則陳報給總統辦公室,供總統備查。這樣可以確保行政院的文件移交工作得以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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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