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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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