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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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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當本院的秘書長要進行交接時,應該要編製兩份移交清冊。其中一份由本院的人事處整理後,送交給新任人員和監交人員進行點收並加蓋印章。另外一份則存放在本院,並且交給進行交接的人員。這項規定強調了交接的程序和文件的保存。 範例:如果現任的秘書長要進行交接,他應該要先編製兩份移交清冊,其中一份由人事處整理後送交給新任的秘書長和監交人員進行核對和點收。另一份則由現任的秘書長保存在本院。這樣可以確保交接過程正確無誤,並有相應的文件作為紀錄。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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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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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