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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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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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應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並加蓋印章。另一份則需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於本院,另一份交付給移交人員。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職務交接的正確性和明確性,以便新任人員能夠了解和繼續執行相應的職責,並且提供紀錄和證明。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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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