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2

快速跳轉
  1. 1.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2. 2.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對於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的處理方式如下: 1. 秘書處負責編造財物事務清冊,收集彙總所有財物事務的移交記錄,不需要另外彙編。 2. 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了需要按照前項規定進行彙總外,還需要加入一份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的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舉例來說,如果是行政院秘書長進行財物事務的移交,則移交清冊中應包括所有相關的財物事務記錄,並在其中加入一份截至移交月份前一個月的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