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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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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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當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在任內的收支帳目結算到交代日,並編製相關的會計報告,以供新任秘書長接收。這表示在秘書長交接職位時,主辦會計人員負責整理該秘書長的帳目和製作相應的報告,以便新任秘書長接手。這項規定確保了行政機關內部的財務資訊的連續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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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