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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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 2.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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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針對本院的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的情形,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彙整相關資料並明確陳述事實,同時提出處理意見,隨後將這些資料提交給本院院長核定。如果有任何爭議,則應將相關資料陳報給總統作備案。然而,根據提供的信息,無法找到完整的法律文本檔案,因此不能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來源。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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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