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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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資訊,回答如下: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1. 第9條及第13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院長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A的院長在職期間結束時,應準備移交文件並向行政院的院長提交陳報。 2. 第10條及第14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B的副秘書長在職期間結束時,應將相關文件移交給接替的副秘書長,並向行政院的相關單位提交陳報。 3. 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院本部的經管人員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C的經管人員在職期間結束時,應確保相關文件的移交並向行政院提交陳報。 4. 如果前述人員確實有特殊情形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完畢,應事先詳述理由並向行政院院長申請展期。展期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例子:假設有特殊情況下,機關D的發言人需求展延移交文件的期限,應提出相關理由並向行政院的院長申請延長一個月的期限。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解釋,並根據該法規的內容提供相關的範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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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