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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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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2. 2.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3. 3.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4. 4.前項人員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本院院長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法規資訊,回答如下: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1. 第9條及第13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院長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A的院長在職期間結束時,應準備移交文件並向行政院的院長提交陳報。 2. 第10條及第14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B的副秘書長在職期間結束時,應將相關文件移交給接替的副秘書長,並向行政院的相關單位提交陳報。 3. 第11條及第15條規定的期限內,行政院院本部的經管人員應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例子:如果機關C的經管人員在職期間結束時,應確保相關文件的移交並向行政院提交陳報。 4. 如果前述人員確實有特殊情形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完畢,應事先詳述理由並向行政院院長申請展期。展期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例子:假設有特殊情況下,機關D的發言人需求展延移交文件的期限,應提出相關理由並向行政院的院長申請延長一個月的期限。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解釋,並根據該法規的內容提供相關的範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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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