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1 條(經管人員之移交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繁夥者,其移交期限得經其機關首長之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