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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0主管人員移交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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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第5條第一、二款之事項移交完畢,而第三款之事項則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根據該條例,主管人員在交接時需確保第5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事項已移交完畢,而第三款所規定的事項則需要在三日內完成移交。

立法沿革 2

(0201212 制定)

因交代不清而逃匿或捏報病故者,除查封其財產抵償外,並應依法懲處之。

(0421218 全文修正)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0201212 制定)

因交代不清而逃匿或捏報病故者,除查封其財產抵償外,並應依法懲處之。

(0421218 全文修正)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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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0 條規定:「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