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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0 條(主管人員移交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條例第五條第一、第二兩款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其第三款規定之事項,應於三日內移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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