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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42.12.29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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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關首長應移交事項開分頁 ›
機關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5主管人員應移交事項開分頁 ›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 一、單位章戳。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16不能親自辦理移交之處理開分頁 ›
  1.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2.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17逾期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之處理開分頁 ›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42.12.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