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8 條(財物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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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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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8條,如果財物移交不清,除了依照前一條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將該案件移送至相關的法院,進行財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公務人員在交接財物時未能清楚交代或交接不完整,相關機關可以要求法院介入,以進行財產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負責交接財物,並確保財產能被正確管理和處理。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421218 全文修正)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0421218 全文修正)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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