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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8財物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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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8條,如果財物移交不清,除了依照前一條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將該案件移送至相關的法院,進行財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如果公務人員在交接財物時未能清楚交代或交接不完整,相關機關可以要求法院介入,以進行財產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務人員負責交接財物,並確保財產能被正確管理和處理。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421218 全文修正)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名詞
(0421218 全文修正)

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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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8 條規定:「財物移交不清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並得移送該管法院,就其財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