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7 條(逾期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之處理)
快速跳轉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7條,如果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給予責令,要求其清楚交代事項,如果再次逾期,應立即移送懲戒。對於已卸任並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懲戒機關有權通知其現任職位的主管長官,並暫停其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卸任後未能按時交接辦公室的事務或移交文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可以給予一個月的限期要求其清楚交代,如果再次逾期,就會被移送懲戒。對於已經卸任並擔任其他職務的人員,懲戒機關可以通知其現任職位的主管長官,並暫停其職務。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421218 全文修正)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期,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 懲戒名詞
(0421218 全文修正)
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限期,責令交代清楚,如再逾期,應即移送懲戒,其卸任後已任他職者,懲戒機關得通知其現職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