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6 條(不能親自辦理移交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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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 2.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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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6條規定了各級人員移交的規範。根據該條例,公務人員在職務調動時,如果必須先離開原任地,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移交,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可以核准指定一位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然而,所有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職務調動而需要轉調到另一個地方,但無法親自辦理移交,他可以請求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准指定一位負責人代為辦理移交工作。在這種情況下,該負責人將承擔移交的責任,但原公務人員仍需負責監督交接的過程。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1條 (69.01.26)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6條 (42.12.29)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421218 全文修正)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嗣名詞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2 條條文
(0421218 全文修正)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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