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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2各級交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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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2條的規定,公務人員交代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這些級別代表了不同層次的責任和職務。 - 機關首長:指的是擔任一個機關的最高負責人,例如中央政府部門的部長或局長,地方政府機關的市長或縣(市)長。 - 主管人員:指的是機關中負責某個具體部門或工作領域的人員,通常是高級管理職位,如部門主管或課長。他們負責監督和指導該部門的運作。 - 經管人員:指的是機關中負責執行具體工作任務的人員,如科長或科員。他們在主管人員的指導下,負責具體的工作執行和日常業務。 這些級別的交代是為了確保機關內部的工作順利進行,確保任務的連續性和合理性。機關首長負責整體運作和決策,主管人員負責部門管理和指導,經管人員則負責具體執行工作。他們之間的交代要求確保信息和資源的流暢傳遞,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 公務人員服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二、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三、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四、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五、公有財產及物品。   六、印章及各種文券、圖書、表冊、簿記、收支憑證。

(0280930 修正)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   二、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三、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四、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五、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六、公有財產及物品。   七、印章及各種文卷、圖書、表冊、簿籍、收支憑證。   後任人員,對於前任人員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各項施政方案及工作計劃,非經上級機關核准修正,不得變更。其執行人員並不得無故更動。

(0360220 修正)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數字報告與文字報告。   二、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三、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四、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五、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六、公有財產及物品。   七、印章及各種文券圖書表冊簿籍收支憑證。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應行交代之事項,除造具清冊外,各依其會計制度所定格式,編造與結帳時相同之會計報告。   後任人員對於前任人員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各項施政方案及工作計劃,非經上級機關核准修正,不得變更,其他執行人員,並不得無故更動。

(04212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二、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三、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四、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五、公有財產及物品。   六、印章及各種文券、圖書、表冊、簿記、收支憑證。

(0280930 修正)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   二、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三、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四、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五、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六、公有財產及物品。   七、印章及各種文卷、圖書、表冊、簿籍、收支憑證。   後任人員,對於前任人員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各項施政方案及工作計劃,非經上級機關核准修正,不得變更。其執行人員並不得無故更動。

(0360220 修正)

前後任應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數字報告與文字報告。   二、經費實領實支及其餘存數。   三、經收各款項已解未解數。   四、票照存根及未用票照與票照性質類似之各種單證。   五、領售及餘存印花稅票及其他債券。   六、公有財產及物品。   七、印章及各種文券圖書表冊簿籍收支憑證。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應行交代之事項,除造具清冊外,各依其會計制度所定格式,編造與結帳時相同之會計報告。   後任人員對於前任人員呈經上級機關核定之各項施政方案及工作計劃,非經上級機關核准修正,不得變更,其他執行人員,並不得無故更動。

(04212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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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交代分左列各級: 一、機關首長。 二、主管人員。 三、經管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