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3 條(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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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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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3條的規定,主管人員指的是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而經管人員則是指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例如,在一個政府機構中,部門主管、課長或組長都可以被視為主管人員,因為他們具有領導權力並負責監督和指導下屬的工作。另外,像財務主管或物料主管這樣直接負責管理財物或特定事務的人員,則可被視為經管人員。 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公務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主管人員還可以包括總務主管、人事主管、會計主管等,而經管人員可以包括庫房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等。這些細則可以幫助更具體地界定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的範疇。 總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3條的目的是區分機關內不同職責和權限的人員。主管人員負責領導和監督下屬的工作,而經管人員則直接負責管理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明確的指導和責任。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交代時,直接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應派員監盤。
(0421218 全文修正)
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交代時,直接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應派員監盤。
(0421218 全文修正)
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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