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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3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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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3條的規定,主管人員指的是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而經管人員則是指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例如,在一個政府機構中,部門主管、課長或組長都可以被視為主管人員,因為他們具有領導權力並負責監督和指導下屬的工作。另外,像財務主管或物料主管這樣直接負責管理財物或特定事務的人員,則可被視為經管人員。 以參考資料來看,根據《公務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主管人員還可以包括總務主管、人事主管、會計主管等,而經管人員可以包括庫房管理人員、設備管理人員等。這些細則可以幫助更具體地界定主管人員和經管人員的範疇。 總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3條的目的是區分機關內不同職責和權限的人員。主管人員負責領導和監督下屬的工作,而經管人員則直接負責管理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明確的指導和責任。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交代時,直接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應派員監盤。

(0421218 全文修正)

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12 制定)

前後任交代時,直接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應派員監盤。

(0421218 全文修正)

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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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3 條規定:「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