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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5 條(經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2.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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