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5 條(經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5條的規定,經管人員在移交後的十日內應該完成接收工作,包括檢查移交清冊的齊全性,然後將其呈報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則需要在十日內對此進行核定並分別通知相關人員。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個機關的經管人員A因調職而需要將工作交接給後任經管人員B。根據第15條的規定,A應該在移交給B之後的十日內完成所有的工作交接,確保移交清冊的齊全性。接著,A需要將移交清冊與相關事項呈報機關首長。機關首長則需要在收到呈報後的十日內對此進行核定,確認交接工作的完成情況並相應地通知A和B。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12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21218 全文修正)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 會銜名詞
- 核定名詞
(0201212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421218 全文修正)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