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4 條(主管人員之接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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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201212 制定)
本條例施行規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0421218 全文修正)
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 會銜名詞
- 核定名詞
(0201212 制定)
本條例施行規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0421218 全文修正)
主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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