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3 條(機關首長之接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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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12 制定)
因交代不清而停止任用之人員,任何機關不得予以任用。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 會銜名詞
- 核定名詞
(0201212 制定)
因交代不清而停止任用之人員,任何機關不得予以任用。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 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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