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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3 條(機關首長之接收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首長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於前任移交後五日內接收完畢,與前任會銜呈報該管上級機關。
  2. 上級機關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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