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2 條(移交後會計報告之編送與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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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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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2條,當機關首長進行移交時,前任應按照法律的要求將未送出的會計報告交給後任代為編報。然而,前任仍然需要承擔其責任。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2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前任在移交後沒有遵守交代的要求,或者後任在編報會計報告時發現前任的錯誤或不完整之處,需要前任負責。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12 制定)
交代清冊內,如發見有虛捏或漏報情事,除將前任或被裁人員照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辦理外,應予後任或接收人員以記過或減俸處分,但自行揭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後任或接收人員或監盤人員,通同舞弊時,除依法懲處外,並應共負賠償之責。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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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212 制定)
交代清冊內,如發見有虛捏或漏報情事,除將前任或被裁人員照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辦理外,應予後任或接收人員以記過或減俸處分,但自行揭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後任或接收人員或監盤人員,通同舞弊時,除依法懲處外,並應共負賠償之責。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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