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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12移交後會計報告之編送與責任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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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2條,當機關首長進行移交時,前任應按照法律的要求將未送出的會計報告交給後任代為編報。然而,前任仍然需要承擔其責任。根據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2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前任在移交後沒有遵守交代的要求,或者後任在編報會計報告時發現前任的錯誤或不完整之處,需要前任負責。

立法沿革 2

(0201212 制定)

交代清冊內,如發見有虛捏或漏報情事,除將前任或被裁人員照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辦理外,應予後任或接收人員以記過或減俸處分,但自行揭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後任或接收人員或監盤人員,通同舞弊時,除依法懲處外,並應共負賠償之責。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12 制定)

交代清冊內,如發見有虛捏或漏報情事,除將前任或被裁人員照第九條、第十條分別辦理外,應予後任或接收人員以記過或減俸處分,但自行揭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後任或接收人員或監盤人員,通同舞弊時,除依法懲處外,並應共負賠償之責。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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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2 條規定:「機關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