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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5782 號
要旨
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七條規定:「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其所謂「監交」,是否包含於移交清冊蓋章,該條例尚乏明文規定。惟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明定機關首長辦理移交之程序,其移交如須經監交人於移交清冊蓋章始生效力,則監交人監交後,因病去世,致無法於移交清冊蓋章,似難認為已完成移交手續。至於本件宜否比照行政院四十七年四月三日台四十七人字第一七三七號令釋示旨意,另行派員監交,宜就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立法原旨,本於人事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
全文內容
按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七條規定:「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其所謂「監交」,是否包含於移交清冊蓋章,該條例尚乏明文規定。惟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明定機關首長辦理移交之程序,其移交如須經監交人於移交清冊蓋章始生效力,則監交人監交後,因病去世,致無法於移交清冊蓋章,似難認為已完成移交手續。至於本件宜否比照行政院四十七年四月三日台四十七人字第一七三七號令釋示旨意,另行派員監交,宜就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之立法原旨,本於人事主管機關立場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