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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9 條(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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