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9 條(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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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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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外,應於交代清楚後的三個月內回國,並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這表示當有公務人員被派駐國外時,他們必須在完成交代後的三個月內回國,並向他們的主管機關報告交代的情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派駐國外的公務人員能夠順利交接工作,並及時向主管機關彙報。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421218 全文修正)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0421218 全文修正)
派駐國外公務人員之交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卸任之機關首長,除另有奉派之國外任務者外,應於交代清楚後,三個月內回國,向其主管機關報告交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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