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20 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 2.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政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該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具體而言,如果施行細則涉及中央機關,則需要送交主管院備查;如果施行細則涉及省(市)以下機關,則需要送交省(市)政府備查。 例如,在台灣,經濟部是一個中央機關,負責管轄台灣的經濟事務。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經濟部可以制定施行細則。在制定施行細則時,經濟部需要將這些細則送交給主管院,也就是行政院,進行審查。 另一方面,台北市政府是一個省市以下機關,負責台北市的行政事務。如果台北市政府制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的施行細則,則需要將這些細則送交給省政府即台灣省政府進行審查。 總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施行細則的合法性與一致性,同時讓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和審查。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4212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政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04212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 前項施行細則,屬於中央機關者,送主管院備查;屬於省(市)以下機關者,送省(市)政府備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