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8 條(交接爭執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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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8條,當公務人員之交接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接收人以及監交人共同擬具處理意見,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這意味著當公務人員之間在交接過程中有任何爭議或糾紛,這些問題應由相關當事人協商處理,然後呈報給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做最終的決定。至於具體的處理方式,則需參考相關法規和規定,以及具體案例的情況來解決。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01212 制定)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0340929 修正)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
(0360220 修正)
主管長官交代之各項會計報告,應飭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依限編造,共同簽名蓋章,但其內容以已經送交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為限,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已請主管機關核辦者,後任人員應於接收之日,交由主辦會計人員補行記載,其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如有所屬機關未達部份及本機關未了案件,應依照結帳日期資力負擔平衡表內列科目,劃清年度,逐單開列,編製與原有帳簿相符之各項應收應付清冊,移交後任負責接辦。
(04212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
主管長官交代之各項會計報告,應飭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依限編造,共同簽名蓋章,但其內容以已經送交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為限,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已請主管機關核辦者,後任人員應於接收之日,交由主辦會計人員補行記載,其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如有所屬機關未達部份及本機關未了案件,應依照結帳日期資力負擔平衡表內列科目,劃清年度,逐單開列,編製與原有帳簿相符之各項應收應付清冊,移交後任負責接辦。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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