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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8 條(交接爭執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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