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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8交接爭執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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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8條,當公務人員之交接發生爭執時,應由移交人、接收人以及監交人共同擬具處理意見,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這意味著當公務人員之間在交接過程中有任何爭議或糾紛,這些問題應由相關當事人協商處理,然後呈報給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做最終的決定。至於具體的處理方式,則需參考相關法規和規定,以及具體案例的情況來解決。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01212 制定)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0340929 修正)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

(0360220 修正)

主管長官交代之各項會計報告,應飭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依限編造,共同簽名蓋章,但其內容以已經送交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為限,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已請主管機關核辦者,後任人員應於接收之日,交由主辦會計人員補行記載,其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如有所屬機關未達部份及本機關未了案件,應依照結帳日期資力負擔平衡表內列科目,劃清年度,逐單開列,編製與原有帳簿相符之各項應收應付清冊,移交後任負責接辦。

(04212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201212 制定)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0340929 修正)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

(0360220 修正)

主管長官交代之各項會計報告,應飭由主辦會計人員負責依限編造,共同簽名蓋章,但其內容以已經送交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為限,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已請主管機關核辦者,後任人員應於接收之日,交由主辦會計人員補行記載,其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後任人員所造各項表冊,其開始日期、應與前任人員造報截止日期銜接。   前任任內依法應送未送各項會計報表,應由該前任負責飭由主辦會計人員於法定交代清結限期內趕編完竣,如有所屬機關未達部份及本機關未了案件,應依照結帳日期資力負擔平衡表內列科目,劃清年度,逐單開列,編製與原有帳簿相符之各項應收應付清冊,移交後任負責接辦。

(04212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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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8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