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7 條(各級人員交代時之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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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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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7 條規定,不同層級的機關人員在交代時需要有監交的程序。具體來說,當機關首長進行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指派人員進行監交;當主管人員進行交代時,則由機關首長指派人員進行監交;而當經管人員進行交代時,則需要由機關首長指派人員與該管主管人員一同進行監交。 另外,依照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各級人員的交代均應該由本人親自辦理,但如果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時,則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指定佐理人員代為辦理。而在交代的過程中,所有責任仍然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所以,根據法條中的規定,各層級的人員交代時都需要進行監交的程序,且交代應由原移交人親自辦理,如果無法親自辦理,則需經核准才能指定他人代辦。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交代的過程和結果的正確性和責任歸屬。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01212 制定)
後任或接收人員,接到移交清冊時,應即會同監盤員,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交前任或被裁人員呈繳,並會呈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查核。
(0360220 修正)
後任或接收人員接到移交清冊時,應即會同監盤員,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交前任或被裁人員呈繳,並會呈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查核。 盤查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已列預算或經上級機關核准備案之各項收支,是否已送審計機關並得其核准通知。 二、未列預算之各項收支,是否已請主管機關核辦。 三、有無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是否已請主管機關核辦。 四、有無意外損失,是否已請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核備。 凡已列預算或經上級機關核准備案並經送審之各項收支,如查有應解未解款項或經費剔除款項尚未繳庫或移交,及未經主管機關暨審計機關核准之各項收支,前任應負賠償之責。
(0421218 全文修正)
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後任或接收人員,接到移交清冊時,應即會同監盤員,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交前任或被裁人員呈繳,並會呈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查核。
後任或接收人員接到移交清冊時,應即會同監盤員,於十日內,逐項盤查清楚,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交前任或被裁人員呈繳,並會呈上級機關或主管長官查核。 盤查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已列預算或經上級機關核准備案之各項收支,是否已送審計機關並得其核准通知。 二、未列預算之各項收支,是否已請主管機關核辦。 三、有無未經主辦會計人員記載之款項,是否已請主管機關核辦。 四、有無意外損失,是否已請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核備。 凡已列預算或經上級機關核准備案並經送審之各項收支,如查有應解未解款項或經費剔除款項尚未繳庫或移交,及未經主管機關暨審計機關核准之各項收支,前任應負賠償之責。
機關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上級機關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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