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6 條(經管人員應移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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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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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6條規定,經管人員應移交的事項應根據其經管財物或事務的分類來進行造冊。各機關應根據各經管人員的職掌範圍和經管情形,制定相應的規定,規定所需移交事項的種類和名稱。 範例:以財務部門經管人員為例,其應移交的事項可能包括財務報表、財務文件、預算文件、會計文件等。根據該部門的經管情況和職掌範圍,應該制定相關規定,明確要求經管人員將這些具體事項移交給接任者。
立法沿革 3 版
(0201212 制定)
凡款項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據、印簿為憑,支出之款以單據為憑,公有財產及物品以財產目錄、財產增損表及以前移交清冊為憑,其有解款、劃款、撥款者,解款以批迴或銀行、銀號、錢莊票據為憑,劃撥之款以往來文電及領款機關印收為憑。
(0340929 修正)
凡款項交代,除現金及各種票據證券外,收入以票照印簿及國庫或代理公庫之銀行郵政等機關簽證之繳款書收據為憑,支出以具有合法規定之支出憑證為憑。公有財產及物品,以財產目鏢、財產增減表及以前移交清冊為憑,其有解款、劃款、撥款者,解款以國庫或代理公庫各銀行郵政機關簽證之繳款書收據為憑,劃撥之款以往來文電及收款機關之領款書,或印收為憑。
(0421218 全文修正)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凡款項交代收入之款,以票據、印簿為憑,支出之款以單據為憑,公有財產及物品以財產目錄、財產增損表及以前移交清冊為憑,其有解款、劃款、撥款者,解款以批迴或銀行、銀號、錢莊票據為憑,劃撥之款以往來文電及領款機關印收為憑。
凡款項交代,除現金及各種票據證券外,收入以票照印簿及國庫或代理公庫之銀行郵政等機關簽證之繳款書收據為憑,支出以具有合法規定之支出憑證為憑。公有財產及物品,以財產目鏢、財產增減表及以前移交清冊為憑,其有解款、劃款、撥款者,解款以國庫或代理公庫各銀行郵政機關簽證之繳款書收據為憑,劃撥之款以往來文電及收款機關之領款書,或印收為憑。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務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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