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6 條(經管人員應移交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