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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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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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