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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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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2. 2.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如下: 1.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 這條規定表示,後任的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如果在規定的結報期限內尚未完成結報工作就要離職的話,可以將前任的交代案與本任的移交清冊一起移交給後任接收。 2.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這條規定表示,後任的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如果接收前任的移交清冊時已經超過了規定的結報期限且尚未完成結報工作,應該在陳報文件中說明未完成結報的原因,並同時辦理本任的移交手續。 以上解釋參考了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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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