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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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應親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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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表示,在人員移交的情況下,除了根據本條例第16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之外,人員應該親自辦理移交。 根據這個規定,移交人員應當親自處理移交事宜,除非根據第16條的規定,可以指定他人代辦移交。這確保了移交人員對移交事項的負責,並確保了移交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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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