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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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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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進行移交時,應該將所有相關事務辦理妥當,確保在原任職務上的工作交接完成。具體來說,當一位人員要調職或離職時,他應該確保所有工作相關的事項都已處理好,並且將這些事項移交給接任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工作的連續性和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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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