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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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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院長移交事項,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 二、本院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事項,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本院院長辦。
  2. 2.本院院長對於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有前項情形者,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對於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的移交事項,應在第15條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移交。如果移交清冊出現錯誤或不清楚的情況,移交人員應在一個月內查明並修正錯誤,或寫信說明情況。如果逾期不辦理,可以將錯誤或可疑的清冊退回,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對於行政院院長的移交事項,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後,報請新任人員與監交人員共同處理,然後陳報給總統備查。 二、對於行政院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的移交事項,由新任人員與監交人員一同報請行政院院長核辦。 如果行政院院長對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出現前述情形,應立即按照本條例第15條的規定,指定日期要求人員按時移交清楚。對於逾期未能移交清楚的情況,根據法規程序將移交人員進行懲戒。 以下是相關參考法條: -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15條:「各級人員對於調職或異動,應依規定於限期內完成交代。」 -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院院長移交事項,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二、本院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事項,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本院院長核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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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