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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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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之文件。 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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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受託人如果要辭任,需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 4.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 這些文件的提出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受託人辭任的原因,以及了解信託事務和財產的狀況。同時,也需要提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以確保信託事務能夠順利持續進行。 參考資料: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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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託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