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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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5條的規定,受託人如果要辭任,需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記載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 4.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 這些文件的提出是為了讓主管機關了解受託人辭任的原因,以及了解信託事務和財產的狀況。同時,也需要提供有關新受託人選任的意見,以確保信託事務能夠順利持續進行。 參考資料: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2020年修訂)
- 第七十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7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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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