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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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因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或依職權將其解任: 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 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 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四、違反受託人義務。 五、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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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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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八十二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8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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