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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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當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想要解任受託人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解任的目的和理由。 2. 解任理由書:具體說明為何要解任受託人。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提供關於新受託人的相關意見。 這些文件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便審查和處理解任申請。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這些文件的提供是必須的,以確保解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語句之參考資料: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經濟部法規先導網: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8783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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