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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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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7條,當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想要解任受託人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解任的目的和理由。 2. 解任理由書:具體說明為何要解任受託人。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提供關於新受託人的相關意見。 這些文件需向主管機關提交,以便審查和處理解任申請。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這些文件的提供是必須的,以確保解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語句之參考資料: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經濟部法規先導網: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878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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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規定:「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