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 1.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因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
- 2.前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8條明確了主管機關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依法選任新受託人: 1.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主管機關可以選任新的受託人。依法選任新受託人的依據有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法第76條、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等相關規定。 2.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時,應提出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的證明文件; (3) 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4) 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意任命的同意書。 參考資料: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8條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法第76條、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
- 遺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5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4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