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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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當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發生變更時,新受託人除了主管機關依照第十八條規定選任的情況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1. 履歷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前項的申請,則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重新選任新的受託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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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