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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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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2. 2.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9條,當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發生變更時,新受託人除了主管機關依照第十八條規定選任的情況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1. 履歷書。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主管機關駁回了前項的申請,則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重新選任新的受託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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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