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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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8 條,當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在向主管機關申報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 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2. 結算書。 3. 有關信託財產的歸屬及相關意見。 這些文件的提交是為了確保在公益信託關係終止時的處理,並提供主管機關對信託事務進行監督和評估的材料。例如,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可以包括有關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情況,以及任何有關信託事項的重要變動。結算書則是用於記錄信託財產的結算情況,例如確定受益人的權益和分配方式。至於有關信託財產的歸屬及相關意見,可能是指對信託財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爭議的意見表述。 參考資料: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八十一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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