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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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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日期,向主管機關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7條規定,當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有義務在消滅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說明消滅的原因和日期。這一條款可以找到在該國法律系統中,對於公益信託消滅後的申報程序和時限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辦法,公益信託的消滅事由和日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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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規定:「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