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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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7條規定,當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時,受託人有義務在消滅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說明消滅的原因和日期。這一條款可以找到在該國法律系統中,對於公益信託消滅後的申報程序和時限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辦法,公益信託的消滅事由和日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 第八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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