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3 條,受懲戒人的主管機關在收到懲戒判決書正本後,應該立即將其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這是為了讓公眾能夠知道懲戒判決的內容及結果,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具體而言,在台灣,公告懲戒判決常常是透過政府機關的網站或報紙進行。例如,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提供了最新的政府公告資訊,包括懲戒判決。此外,各地方政府和機關也可能在其官方網站或報紙上公告懲戒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是根據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而來的,最新的修正條文是於民國104年(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所以針對這個問題,需要考慮的是公務員懲戒法及相關的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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