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戒人之主管機關應將收受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同條第二項判決書之日期通知銓敘機關。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受懲戒人的主管機關應該將收到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第96條第2項判決書的日期通知銓敘機關。這意味著當一個公務員被判決懲戒後,其主管機關必須將判決確定的相關文件日期通知到銓敘機關,以便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 以例子來說,假設某公務員在違法失職案件中被判決懲戒,並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或第96條第2項獲得判決確定的證明書或判決書。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4條,這位公務員的主管機關必須將判決確定的日期通知銓敘機關,以便銓敘機關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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