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處分,或有本法第十八條後段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審計機關。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當公務員受到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等處分,或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後段所述情形時,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審計機關。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處分的公務員行為合法與合規,以及審計機關能夠進一步對其處分進行審查與監督。具體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公務員懲戒法以及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的相關法條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