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審計機關在辦理各機關(構)的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過懲戒處分的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的情形,審計機關需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剔除行為,並要求各相關機關(構)負責追繳相關款項。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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