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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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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應依法剔除,並分別由各機關(構)負責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審計機關在辦理各機關(構)的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過懲戒處分的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的情形,審計機關需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剔除行為,並要求各相關機關(構)負責追繳相關款項。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 懲戒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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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6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各機關(構)審計業務時,發現曾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有不合法支領俸(薪)給、退休(職、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