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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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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
  2. 2.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構),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停止或減少發給退休(職、伍)金;其已發給而經判決應追回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3. 3.前二項情形,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前,受懲戒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4. 4.前三項執行,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該管分署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分署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分署為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受懲戒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分署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了懲戒處分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的第1項,受罰款懲戒處分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催告受懲戒人履行罰款,如果受懲戒人超過期限未履行,主管機關可以將判決書交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來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因犯違法行為而被判處罰款,主管機關會要求該公務員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罰款,如果公務員逾期未支付,主管機關會將判決書轉交執行機關進行財產執行。 根據該條的第2項, 如果公務員因犯違法行為而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負責發放退休金的機關,停止或減少退休金的發放。如果已經發放的退休金需要追回,則由發放機關依法催告履行並移交強制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因違法行為而被判處剝奪退休金,主管機關會通知退撫機構停止支付退休金,或者減少支付金額。如果已經支付的退休金需要追回,則由退撫機構依法執行追回程序。 根據該條的第3項,在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或未執行前,如果受懲戒人已經去世但仍有遺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可以直接對其遺產進行強制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懲戒的公務員在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時去世,但留下了遺產,執行機關可以依法執行遺產的處理程序。 根據該條的第4項,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執行機關。如果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則由受懲戒人的住居所所在地的分署負責執行。舉例來說,如果要執行懲戒處分中的財產執行,將由標的物所在地所屬的分署負責執行程序,如果不清楚標的物所在地,則由受懲戒人的住居所所在地分署負責執行程序。

  • 懲戒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催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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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7 條規定:「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起,其所屬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