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了懲戒處分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的第1項,受罰款懲戒處分確定判決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催告受懲戒人履行罰款,如果受懲戒人超過期限未履行,主管機關可以將判決書交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來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因犯違法行為而被判處罰款,主管機關會要求該公務員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罰款,如果公務員逾期未支付,主管機關會將判決書轉交執行機關進行財產執行。 根據該條的第2項, 如果公務員因犯違法行為而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負責發放退休金的機關,停止或減少退休金的發放。如果已經發放的退休金需要追回,則由發放機關依法催告履行並移交強制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員因違法行為而被判處剝奪退休金,主管機關會通知退撫機構停止支付退休金,或者減少支付金額。如果已經支付的退休金需要追回,則由退撫機構依法執行追回程序。 根據該條的第3項,在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或未執行前,如果受懲戒人已經去世但仍有遺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分署可以直接對其遺產進行強制執行。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懲戒的公務員在執行程序尚未結束時去世,但留下了遺產,執行機關可以依法執行遺產的處理程序。 根據該條的第4項,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執行機關。如果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則由受懲戒人的住居所所在地的分署負責執行。舉例來說,如果要執行懲戒處分中的財產執行,將由標的物所在地所屬的分署負責執行程序,如果不清楚標的物所在地,則由受懲戒人的住居所所在地分署負責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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