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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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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2. 2.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懲戒判決確定後經過再審而有變更的話,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對於更為嚴厲的懲戒處分具有效力。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原判決和再審判決所做的懲戒處分具有相同的執行性質,那麼在已執行的範圍內,可以視為再審判決的執行。 這些解釋是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的內容所得出的結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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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