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懲戒判決確定後經過再審而有變更的話,應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對於更為嚴厲的懲戒處分具有效力。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原判決和再審判決所做的懲戒處分具有相同的執行性質,那麼在已執行的範圍內,可以視為再審判決的執行。 這些解釋是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8條的內容所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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