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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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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懲戒法庭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者,公務員之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於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或減少之範圍內,懲戒判決毋庸重複執行。
  2. 2.同一行為經懲戒法庭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懲戒判決後,復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者,懲戒判決之執行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釋義: 1. 若同一行為已被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且該行為也被懲戒法庭判決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處分,則在其他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懲戒判決不需要再進行重複的執行。 2. 若同一行為已經被懲戒法庭判決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處分,且在此判決後被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則懲戒判決的執行不會受到影響。 根據上述釋義,可以解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確定當同一行為涉及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懲戒判決時,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的處分與懲戒法庭的判決間存在著互不干擾的執行關係。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4.5.1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以舊版法條為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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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後,復經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