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釋義: 1. 若同一行為已被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且該行為也被懲戒法庭判決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處分,則在其他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懲戒判決不需要再進行重複的執行。 2. 若同一行為已經被懲戒法庭判決為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處分,且在此判決後被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其他法律規定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或其他離職給與,則懲戒判決的執行不會受到影響。 根據上述釋義,可以解釋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確定當同一行為涉及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的懲戒判決時,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的處分與懲戒法庭的判決間存在著互不干擾的執行關係。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4.5.1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以舊版法條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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